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70207/5/a9q9.html
幼兒教育應以健康教育、生活教育、倫理教育為主,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,為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,禁止補習班招收六歲以下幼兒,但有助於幼兒身體律動、藝術涵養者,不在此限。
- Feb 07 Wed 2007 13:59
◎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」修正草案
留言列表
發表留言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70207/5/a9q9.html
幼兒教育應以健康教育、生活教育、倫理教育為主,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,為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,禁止補習班招收六歲以下幼兒,但有助於幼兒身體律動、藝術涵養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