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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間永續發展運動回顧
◎1851年,美國政府欲以15萬美元向索瓜米希族 (Suquamish)買下現今華盛頓州的普傑峽灣,酋長西雅圖 (Chief Seattle) 答以一篇動人的聲明,被視為是環境保育上的重要啟示。
◎1972年,「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」(UN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)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,並發表「人類宣言」。
◎1980年,由IUCN、UNEP、WWF三個國際保育組織於「世界自然保育方案」中提出「永續發展」。
◎1983年,聯合國第38屆大會,通過成立「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」(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,WCED)
◎1987年,聯合國第42屆大會,WCED發布了「我們共同的未來」(Our Common Future)報告,強調人類永續發展的概念:人類有能力使開發持續下去,也能保証使之滿足當前的需要,而不致危及到下一代滿足其需要的能力。同年UNEP在加拿大蒙特婁召開會議,與會代表對保護臭氧層達成共識,簽訂「蒙特婁議定書」(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),明列五種特定氟氯碳化物及三種海龍之削減時程表。全文包括序文及二十條條文,外加五個附件,目前已經過九次締約國會議的大幅修改。
◎1992年,聯合國在巴西里約召開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(UN Conference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,UNCED)(又稱地球高峰會議Earth Summit),共同簽署里約宣言(Rio Declaratiom)、氣候變化綱要公約(FCCC)、生物多樣化公約(CBD) 、森林原則(Forest Principles)及二十一世紀議程(Agenda 21)。
◎1993年,聯合國成立「永續發展委員會」(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, UNCSD)。
◎2005年,管制溫室氣體排放的「京都議定書」正式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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